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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现市级统筹

延安日报 2011-01-21 13:55 大字

本报讯(张海林 记者董新银)记者近日从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座谈会上获悉,榆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从2010年12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实现“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

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建设”的六统一管理,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将实行医疗保险“一卡通”。

为进一步完善榆林市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统筹城乡发展,我

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将实行市级统筹。凡榆林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均属于城镇职工医疗

保险参保统筹范围。实行市级统筹的层次范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特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其他层次的医疗保障由各县区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管理。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参保职工缴费比例、个人账户的划入、住院医疗费用、慢性病医疗费用、特检特治医疗费用报销等均按市本级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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