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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可“人民调解”

延安日报 2010-12-19 13:58 大字

据交警二大队大队长薛晓明介绍,市区郊区路况复杂,交通事故多发,交警平均每天要接处警十几起。在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中,导入人民调解机制,简化办案程序,更好地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市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伴随着市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行,榆林市各辖区交警也将建立独立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进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

本报讯(惠小宝记者贾志敏)今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由交警调解,也可由人民调解员调解。12月10日,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和宝塔区司法局等联合成立了市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意味着交通事故有了人民调解员。

今年11月底,在宝塔区柳林镇附近,一辆摩托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后导致行人大腿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

各执己见,处于僵持状态。对此,试组建运行的市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约来双方当事人,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本着交通事故“优者危险负担”的原则,告知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帮助双方权衡利弊,分析得失,最终使双方改变态度,同意协商解决。这起交通事故之所以能得到及时处理,得益于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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