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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正确处理四个关系

榆林日报 2010-08-09 13:13 大字

张尚良

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狠抓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检察工作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还存在制约检察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问题。如果要转变观念、解决问题,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检察机关要正确贯彻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防止检察工作出现方向性偏差;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力量,排除各种干扰,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检察活动基本原则,是保障检察权行使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条件,是提高检察机关社会公信力的根本保证。检察机关要强化公正执法意识,严格执行法律,大胆行使检察职能,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就必须把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统一起来。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工作部署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遇到困难和阻力时,要主动取得党在政策的支持和组织上保证,争取有利的执法环境,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落实到具体的检察工作实践中去。

正确处理服务发展大局与开展检察工作的关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整体工作和前进方向就是大局,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人民利益就是大局。一方面,发展大局与检察工作是整体与局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为检察工作属于政法工作的一部分,是党与国家发展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检察工作是发展大局的保障,检察工作必须立足于服务发展大局,不断强化服务意识,紧紧围绕发展、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来开展工作,切实做到执法想稳定,办案思和谐,不断形成改革创新发展的强大合力,从而实现检察工作的作用和价值。

正确处理抓业务工作与抓队伍建设的关系。检察机关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各项业务工作上,但其职能主要是通过检察人员公正执法办案来实现的。但是,我们不能只盯着多办案件、办大案件,而忽视队伍建设,队伍出了问题,办再多的案件,检察机关的形象也会受影响。只有通过抓业务、兴队伍,抓队伍、促业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业务工作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发展的,虽然榆林经济在持续发展,但新型案件、疑难案件层出不穷。因此,提高队伍综合素质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着重抓好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突出抓好廉政教育,从而促进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的关系。在我国,党的政策和法律在本质上与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和法律都是稳定社会秩序、维护人民利益的手段。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法律是贯彻党的政策的基本手段;党的政策能够促进法律的实现,树立法律的权威。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尤其在一些案件的协调处理上一定要注意处理好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要努力做到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积极稳妥地贯彻党的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统一。不能死抠法律条文,机械执法、就案办案,而要在正确把握政策的前提下,考虑各个方面因素,依照法律的本质执法办案,体现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当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我们必须从榆林的具体县情出发,既要看到流动人员多,一味宽缓不利于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又要对青少年犯罪、在校学生犯罪等轻微刑事犯罪依法从宽,减少社会对立面。既不能忽略法律规定和榆林实际,无原则宽缓,于法无据,又不能漠视案件具体实际,一味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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