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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酒店财物丢失索要赔偿遭到拒绝

榆林日报 2010-08-13 13:12 大字

本报记者刘涛报道 8月7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陶瓷工业园销售经理李先生反映,他和同事邓某来榆林拓展业务住进长城北路五洲红饭店,次日起床时,发现身上的3000多元现金和1部手机不翼而飞。他们要求饭店赔偿,但遭到拒绝。

李先生讲,8月6日下午6时许,李先生和同事邓某入住市区长城北路五洲红饭店406房间。晚上,李先生一直在房间看电视,直到12点左右入睡,睡时将房门反锁。次日早上8时许,李先生起床后,发现自己的裤子在靠近门的过道上掉着。“临睡时我将裤子放在了床边的椅子上,咋会掉在地上了呢?”他用手一摸,发现裤兜里装有3000多元现金的钱包不见了。同事邓某也发现,晚上放在床头柜上的诺基亚手机不见了。

发现钱物丢失后,李先生立即报了警,并将这一情况向酒店一名经理作了反映。9时许,榆阳公安分局3位民警到达现场调查。9时半许,饭店一名女服务员打扫卫生时,在二楼餐厅拐角处一垃圾桶内发现了李先生的钱包,钱包中分文不剩。

李先生说,他要求查看监控录像,但该饭店内没有监控。当他向饭店提出赔偿要求时,也遭到拒绝。

8月9日下午,记者在五洲红饭店了解情况。饭店大堂经理樊女士说,客人在登记住房时,登记卡上有“贵重物品需寄存”的提示,客房门后面也有类似的提示。客人登记住房时,并没有将贵重物品寄存。再者,酒店是公共场所,客人晚上睡觉时,可能没有将门锁好。现在客人究竟丢了多少钱,也无法认定。因此,酒店只能等公安部门的处理结果,如果公安部门认定他们有责任,需要赔多少就赔多少。对于饭店没有监控录像的问题,樊女士说,饭店承包快到期了,所以暂时没有安装。

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认为,客人入住酒店,在办好入住手续后,和酒店之间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酒店要保证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上述事件中,如果宾馆未对客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就应该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宾馆仅以“贵重物品需寄存,否则概不负责”之说来推卸责任,其实是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的。就此,消费者可以通过当地消费者协会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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