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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金券购物遇“霸王条款”

榆林日报 2010-07-14 13:18 大字

本报记者马蕊 实习生王亚妮报道 明明是本店发放的“代金券”却在顾客买东西时告知“不能使用”,这是为什么呢?原来代金券只可以支付店内部分商品。对此,律师表示,如果代金券没有明确表示可以支付哪些商品,这就是“霸王条款”。

7月9日,马小姐兴冲冲地拿着积攒的60元代金券去新建北路的王麻子美妆店购买商品,她挑了洗面奶、防晒霜、餐巾纸等商品去柜台付款,店员却告诉她代金券不能用,商场规定代金券只能抵化妆品,不抵日用品,同时消费满100元才能抵20元,因为马小姐买的化妆品不足100元,所以无法拿代金券支付本次购物。同时店员还告诉她:“玉兰油和小护士这两个品牌也不可以拿代金券支付。”

马小姐生气地和店员争执了半天没有结果,一气之下不买了。她认为,代金券明确写着“此券可在王麻子美妆抵现金使用”,并没有注明哪些商品不能购买,商家随意定规矩太霸道了。

榆林市法律援助中心贺电律师告诉记者,商场发放的代金券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虽然代金券表明“最终解释权归王麻子所有”,但要是没有明确表示可以购买何种商品,商场就不能限制消费者用代金券购买店内任何商品,这是所谓的“霸王条款”。贺电表示,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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