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某将25000公斤种子供应给陆川某种业公司,双方发生纠纷 供应种子不合要求 法院判退还种子款20万

玉林晚报 2022-03-25 11:09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陈榕秋) 因种子不符合同约定要求,无法向社会销售,陆川某种业公司中止向种子供应方支付余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近日,这起消费纠纷案经陆川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龙某取回不合格种子,并退还种子款205446元给原告。

供应种子不合要求

2014年4月,湖南省绥宁县的龙某与陆川某种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杂交稻种子订购合同》。合同约定:由龙某生产“早里优”1号杂交稻种子25000公斤供应给种业公司,每公斤单价12.60元,价款总额315000元。种子质量标准:纯度≥96%,净度≥96%,发芽率≥80%,水分≤3%。

合同签订后,龙某从种业公司购买亲本进行制种。之后,龙某分二批向种业公司交付“早里优”杂交稻种子23095公斤,按单价计算并加上除杂费6000元,种业公司应付种子款284018.30元。双方交货时,按种子管理要求,双方共同封存了样品。

2015年早造,种业公司发放该批种子,各地试种均表现为纯度不达标。种业公司于同年3月送给各地农业专家组验证纯度,得出种子纯度为85.6%的结论,种业公司将该结果告知龙某,龙某随后会同种业公司到种植现场共同调查,双方对种子纯度结果无异议。

法院判被告退还种子款205446元

自龙某开始生产种子之日至2015年6月25日止,种业公司陆续付款205446元,尚有种子款78572.30元未支付。

由于龙某供应的种子质量中的纯度标准,属于不合格的杂交稻种子,依法不得向社会销售,种业公司为此中止向被告支付余款。尔后,种业公司多次通知龙某到达陆川县进行协商处理,并要求龙某按合同约定取回不合格的杂交稻种子,尽快退还种业公司的种子款205446元,但龙某拒不接受,双方由此引发纠纷。多次协商无果,种业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近日,陆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龙某提供的种子不符合同约定,也不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原告种业公司要求被告从原告仓库取回不合格的“早里优”1号杂交稻种子23095公斤,逾期则由被告每月支付种子保管费1000元,并退还原告支付的“早里优”1号杂交稻种子款205446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取回“早里优”1号杂交稻种子,逾期则由被告每月支付种子保管费1000元。被告退还种子款205446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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