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上访构成寻衅滋事罪 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玉林日报 2022-02-08 06:4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黄锦群 通讯员 宋珊珊)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余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退赔人民币27400元给陆川县清湖镇人民政府。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起,被告人余某某多次以其购买的土地被他人伪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让给他人为由,向玉林中院、广西高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解决该土地纠纷,玉林中院经审查裁定驳回起诉,广西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年起,余某某就开始通过信(走)访的方式向当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反映问题,各级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余某某反映的问题均依法予以了明确的书面答复和处理。余某某仍采取极端方式越级上访,影响恶劣。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的信访诉求已经过各级政府、法院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后,余某某仍违反信访条例,意图通过到特殊场所上访达到非法目的,公然扰乱社会秩序,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且以上访为要挟多次索取财物274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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