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因口角厮打 一人轻伤 一人获刑
本报讯 (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覃坤) 两名工友在刀具厂内因口角产生肢体冲突,一方蹬腿踹人,一方抡刀反击……12月24日,为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预防犯罪的效果,陆川县法院将这起故意伤害案的庭审现场搬到温泉镇某村村委会,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年近六旬的陈某与40多岁的李某同在陆川县良田镇某刀具厂务工。陈某负责为勾刀开刃,李某负责焊接刀把。今年7月3日下午,在作业中,陈某认为李某电焊产生的强光干扰了自己的工作,要求李某用物体进行遮挡。李某不从,双方继而发生口角。盛怒之下,陈某一脚将李某踹翻在地,李某也不甘示弱,抡起身旁未开刃的刀胚朝陈某敲击。陈某以手臂格挡,将刀胚打落,与李某扭打倒地。不料,倒地后的李某挣扎着站不起来了。
随后,工厂老板将李某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李某左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看到这一结果,陈某也懊恼不已,在李某住院期间主动进行陪护,并垫付了2万余元医疗费,支付李某1万元误工费。但就后续治疗和赔偿问题,双方争执不下。8月30日,李某遂向公安机关再次报案。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8月31日,陈某被刑事拘留。
案发后,陈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共计80518.55元,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经过开庭审理,陆川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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