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无辜围殴 他持刀反抗反伤3人 陆川检察院认定其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本报讯 (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陆泽锋 吴昭兴) 坐在停放路边的小车内休息,陆川县的林某遭到4名男子无端围殴,他持刀反抗,致其中的3名男子受伤。近日,陆川县检察院依法认定林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不批准逮捕林某。
今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林某坐在陆川县温泉镇某路边的小车驾驶室内休息,刚喝过酒的吕某某、吕某、蓝某、詹某4人搭乘朋友的车辆路过此处时,便下车准备去买烟。已有几分醉意的吕某某等4人发现林某独自坐在车内,就以林某辱骂他们为由故意滋事,对林某的小车拳打脚踢。随后,4人通过小车车窗多次捶打林某的头部,并将其从车里拉出来围殴。
其间,林某没有还手并一再追问对方“是什么意思”,但未果。这时,附近群众梁某赶来劝架。林某随即回到车里拿手机报警,并随手从车里拿出一把折叠刀放在后裤袋里防身。见林某打电话报警,吕某甲等4人中的一人上前扇了林某一耳光,林某便回踢了对方一脚。吕某某等人见状随即再次上前围殴林某。在混乱中,林某掏出折叠刀乱划,致使吕某某、吕某、蓝某受伤。经鉴定,吕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吕某、蓝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10月3日,公安机关以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陆川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鉴于案情特殊,陆川县检察院在全面审查卷宗证据后,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补充侦查意见,并对案件展开分析讨论。
10月9日,陆川县检察院就林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案件的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并播放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随后,检察官全面阐述了林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听完检察官的介绍后,听证员、律师代表一致认为林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不予批准逮捕。
近日,陆川县检察院依法认定林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受法律保护,对林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相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0年8月28日印发《关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旨在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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