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疏忽 酿火灾 陆川法院近日审结3起失火案,3人获刑

玉林晚报 2021-06-03 06:59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宋珊珊)人们常说“小心火烛”,失火成灾事件却屡见不鲜。近日,陆川法院审结3起失火罪案件,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刑罚。

被告人李某祭拜祖坟时,使用打火机点火烧纸钱,祭拜完后李某便下山回家,岂料,纸钱被风吹到坟山旁边,因天气干燥,火星很快便引燃旁边的干草,顺风成势致灾,经勘测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6.11公顷,其中有林面积4.51公顷,林木实际损失值为21158元。

被告人丘某趁着天气晴好,用打火机点燃自留山岭上的速丰桉树枯叶和杂草堆,燃烧的火苗将火引到附近的山岭上,火势太大难以扑灭,致使同村他人的林木发生火灾。据勘测,该山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62公顷,巨尾桉受灾程度为20%,林木评估值48563元,实际损失9713元。

春耕时节,被告人刘某在自家坡地焚烧杂草未注意用火安全,引起附近山岭火灾。经勘测,火灾过火面积2.57公顷,其中有林过火面积2.33公顷。

李某、丘某、刘某3人因为用火过失,触犯刑律,案发后及时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李某3人对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认罪悔罪,积极进行赔偿,获得谅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对放火罪作出了规定,因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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