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己银行卡取钱 他犯了盗窃罪 原来银行卡是收了好处帮别人办的,其后偷转走卡上1万元
本报讯 (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陈璐) 取走自己银行卡的钱,也犯法?陆川法院最近审结一起比较特殊的盗窃案,陆川年轻男子吕某取走自己银行卡内1万元,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来,这起盗窃案背后有故事。
收好处帮人办卡
偷偷转走1万元
吕某年纪轻轻,却一直无所事事。 2020年6月30日,陆川县滩面镇的李某找到吕某,让吕某帮办一张电话卡和一张银行卡,报酬为500元,使用一个月后去销卡即完成了交易。听说有这样的“好事”,吕某爽快答应了。
很快,吕某以自己的名义帮李某办了两张电话卡和两张银行卡,收到1000元的报酬后,吕某动了歪心思,跑到银行绑定了自己使用的手机号,以及时查看银行卡的进账信息。几天后,吕某发现他为李某办理的一张银行卡汇入10000元,顿时起了贪念。他迅速将10000元转到了自己支付宝上,以供自己日常开销。
事后,因害怕李某找麻烦,吕某删除了和李某之间的所有联系方式。2020年7月31日, 吕某在街上溜达时遇上李某等人。心虚的吕某骑上电动车就跑,李某等人追过来。在这过程中,吕某不慎摔倒在地,便扔下电动车从一旁的小道逃走,李某等人赶到将吕某的电动车推走。几个小时后,估计李某等人已离开,吕某回头找电动车未果,便拨打110报警称电动车被抢。
构成盗窃罪
被判处拘役5个月
警方经调查发现,李某等人是专门从事找人办理银行卡、电话卡,再为他人提供“洗钱”服务的团伙。该团伙找人办理银行卡、电话卡后,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再通过手机转账、ATM取款等方式将上游违法犯罪所得的钱款取出,从中抽取10%的利息。李某在将吕某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后,被告知卡内进账10000元,准备取现时,发现卡内钱款已经被吕某转走。目前,该笔款项无法查清来源。另查明,李某等人持有的另外一张银行卡正是2020年7月20日发生的三起跨省网络诈骗案件中所使用的银行卡,诈骗金额高达34万元。案发后,李某等人相继被抓获归案(后均被判刑),而吕某因涉嫌犯罪也落入法网。
陆川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吕某收受财物,为他人办理银行卡并供他人使用,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银行卡绑定到自己手机上,在得知银行卡内到账10000元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手段转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2020年12月30日,陆川县法院以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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