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走自己卡内1万元 陆川男子缘何被判盗窃罪?

玉林日报 2021-02-01 06:2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曾昶 通讯员 陈璐) 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日益猖獗,与之相关的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也逐渐呈现高发多发态势。陆川县温泉镇男子吕某正是因一时贪念,为犯罪分子开办电话卡、银行卡,并窃取卡内财物,因而触犯了刑法。

2020年6月30日,李某(陆川县滩面镇人,另案处理)找到吕某,称需要吕某帮办电话卡和银行卡,办一张电话卡加一张银行卡为一套,报酬为每套500元,只使用一个月,一个月后去销卡就完成了交易。吕某一直无所事事,正愁没钱花,见到有这种“好事”便爽快地答应了。吕某以自己的名义帮李某办了两套电话卡、银行卡,并收到了1000元的报酬。收到钱后,吕某动了小心思,跑到之前办卡的银行绑定了自己使用的手机号。几天后,吕某收到银行信息,为李某办的一张银行卡上到账1万元,遂迅速将这1万元转到自己的支付宝上,作为吃喝玩乐的开销。

转账得手后,吕某怕李某找麻烦,就删除了和李某之间的所有联系方式。2020年7月31日,吕某在街上溜达时,正巧碰见了李某等人。做贼心虚的吕某立马骑着电动车就跑,李某等人则气势汹汹地追赶。吕某由于过于紧张,不慎摔倒,便扔下电动车从一旁小道逃走躲了起来。李某等人见状就将吕某的电动车推走了。过了几个小时,吕某回来找电动车,不见踪影,便拨打110报警称电动车被抢。

警方经调查发现,李某等人是专门从事找人办理银行卡、电话卡,再为他人提供“洗钱”服务的团伙。李某持有的另外一张银行卡,正是2020年7月20日发生的三起跨省网络诈骗案件中所使用的银行卡,诈骗金额高达34万元。而李某取走的1万元,目前无法查清来源。

不久,李某等人相继被抓获归案(后均被判刑),而报案的吕某也同样因涉嫌犯罪被警方“拿下”。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吕某收受高额财物,为他人办理银行卡并供他人使用,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银行卡绑定到自己手机上,在得知银行卡内到账1万元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手段转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最近,陆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吕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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