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未还 担保人连同被起诉 超过保证期间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担保人免责

玉林晚报 2020-12-08 07: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余国勇)借1万元未如期还钱,最终连作为担保人的朋友一起被出借人告上了法庭。近日,陆川法院清湖法庭审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担保人保证期间已超过主债务履行届满后6个月,法院依法判决担保人免责,判决由借款人还钱。

江某、黄某、江某顺3人是朋友关系。2017年5月26日,江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黄某借了1万元,并双方约定于2017年12月26日偿还清借款,江某立具借条给黄某佐证,并找来朋友江某顺作为担保人,一同在借条上签了名。江某在借款到期后,因种种原因并未准时还钱给黄某。黄某经多次追偿依旧无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江某和江某顺诉至了法院。

陆川法院对该案审理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江某的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江某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江某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黄某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法院应予以支持;黄某要求支付借款利息,双方借款时约定借款期限,江某超出借款期限仍未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

对于黄某请求江某顺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问题,也成了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法院对此审理认为,被告江某顺虽在江某借款时作为担保人并签名确认,但该借款期限至2017年12月26日,且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而黄某并没有在法定半年之内起诉维权,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黄某的请求超过保证期间的时效,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江某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给黄某;驳回黄某要求江某顺负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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