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偷鸭还偷车 两“瘾君子”出狱不满一年又领刑
本报讯(记者 黄剑红 通讯员 覃坤)有盗窃前科的两名“瘾君子”,出狱后仍恶习不改,相继盗窃鸡鸭、电动机、电动车、摩托车,销赃后用所得赃款购买毒品吸食。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至4月,被告人梁某桂、朱某柱为筹集毒资,在陆川县乌石镇多次实施盗窃:3月底,梁某桂伙同朱某柱到陆川县乌石镇陆河村的一间水泥房盗窃了一台电动机;4月上旬,梁某桂盗窃陆河村村民的1只鸭、3只鸡;4月14日,梁某桂在陆川县乌石镇供销社对面,盗窃了一辆雅迪电动车;4月20日、22日、23日,朱某柱连续盗窃了一辆电动车、两辆二轮摩托车。综上所述,被告人梁某桂实施盗窃4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950元;被告人朱某柱实施盗窃4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桂、朱某柱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犯罪事实。梁某桂、朱某柱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案件破获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电动机、电动车、摩托车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桂、朱某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均是主犯。综合二人累犯、自首等量刑情节,陆川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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