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超车撞上电动车 致一人死亡后逃逸 构成交通肇事罪,获刑一年二个月

玉林晚报 2020-11-04 07:33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覃坤)驾驶轿车因超车驶入对向车道,与对面行驶的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死亡。10月30日,陆川法院审结该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20年6月5日13时41分,林某驾驶一小轿车沿“清湖—塘寨”线路由塘寨往清湖方向行驶,被害人黄某驾驶一电动自行车反方向行驶。林某驾驶的小车往左超车时与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驾车驶离现场。经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林某承担此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林某于当日16时许向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清湖中队投案自首,并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38000元丧葬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陆川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明确规定当“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得超车,林某驾驶车辆违法超车,与对方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且发生事故后逃逸,根据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林某理应负全责。在此,奉劝每一位驾驶人员:要谨慎驾驶,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万一发生了交通事故,及时拨打报警电话、联系急救人员,千万别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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