桉树遭村民砍伐? 未能提供证据输官司 法院提醒:当事人未提供或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玉林晚报 2020-11-03 07:49 大字

起诉称自己家的83棵桉树被砍伐,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砍了他的树。近日,陆川法院清湖法庭审结了这起因种植速生桉遭砍伐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叶某才与被告叶某顺来自于同一个村。原告叶某才在法庭上诉称,叶某顺于2019年6月9日,砍伐其种植的速生桉83棵;种植树木的土地,其已耕种了30多年,途中没有任何人对该土地权属提出异议,期间种植过花生、红薯、木薯等农作物,后来改种速生桉树木,现被叶某顺砍伐。叶某才请求法庭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叶某才提供了桉树被砍伐的现场照片佐证,然而叶某顺否认自己是砍伐者,并认为该片土地的使用权为自己所有,而非叶某才所有。

法庭在审理后认为:该案双方争议的涉案土地坐落在村中牛栏窝山塘,叶某才诉称其在该土地上耕作30多年,种植的桉树木被叶某顺砍伐了83棵,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叶某顺砍伐树木的事实。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或者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规定,从叶某才提供的证据中,也无法证实叶某顺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叶某才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叶某才的诉讼请求。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余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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