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款被拖欠 两公司对簿公堂 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各退一步化解纠纷
本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宋珊珊)近日,在陆川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因器械设备租赁产生合同纠纷的某租赁公司与某路桥公司陆川项目部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就支付租赁款事宜达成了和解。
租赁款迟迟未支付
两公司产生合同纠纷
某路桥公司承揽了某高速公路陆川段某区的工程施工,为施工管理之需,在陆川县设立了项目部。2018年下半年,该项目部与某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某协商,达成由陆川项目部租用某租赁公司挖掘机为其工程施工,机器主要用于挖水沟、平整路基、修整公路边坡等,租赁费用按130元/小时的口头协议。
双方达成协议后,某租赁公司于2018年11月进场施工,至2019年10月工程基本完工后退出施工。期间,某路桥公司陆川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对租赁机械时间进行了现场签证,并分别进行了3次结算。
经结算,至2019年10月某租赁公司机械退场时止,某路桥公司陆川项目部扣除已付的160000元、油款44357元后,尚欠某租赁公司159825元。但此后,某路桥公司陆川项目部未再支付费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租赁公司向陆川法院提起诉讼。
秉承诚实守信原则
当事方各退一步解矛盾
立案后,为尽快化解双方纠纷,法院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并了解到双方对拖欠租赁钱款的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调解。获知双方调解意向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友好协商。
某路桥公司陆川项目部表示拖欠租赁款是因为资金周转不过来,并承诺将会在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租赁款,并率先提出调解协议,以示诚意。某租赁公司同意调解协议的支付方案。近日,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某路桥公司陆川项目部承诺2020年底还清欠款,某租赁公司鉴于对方的诚意自愿放弃部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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