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牵狗绳遛狗被罚一百元 民警提醒: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养犬者一律依法处罚

柳州日报 2020-07-05 10:59 大字

日报消息(记者叶露婷、特约记者周柳宁)3日,一名男子在九头山路未牵狗绳遛狗,被鱼峰警方处100元罚款。

3日下午4时许,鸡喇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九头山路附近有一名男子在路边遛狗,却没有牵狗绳。值班民警迅速前往现场查看,当时,民警看到一只褐色毛色的泰迪犬正在路边撒欢,身上没有任何束犬设备。民警还发现,一名男子正在旁边观看这只泰迪犬,似乎正是泰迪犬的主人。

随即,民警上前对该男子进行询问,在明确该男子是泰迪犬的主人后,民警告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要求该男子立即将泰迪犬唤回并进行束缚,避免出现咬伤人等行为。

民警将男子带回派出所,该男子姓林,广西陆川县人,今年55岁。最终,林某因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警方依法处以100元的罚款。林某在接受民警的处罚和教育后表示,今后一定会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养犬,遛狗时用狗绳牵领,不再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

民警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文明养犬是每一位养犬人的责任与义务,务必要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养犬,为城市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公安机关也会持续加大力度规范市民的养犬行为,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养犬者,一律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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