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不需女方掏抚养费 两幼儿状告母亲补上 法官:母亲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经调解,母亲愿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本报陆川讯 父母离婚后,孩子随父亲生活,后约定不需母亲支付抚养费。母亲的不闻不问,加上父亲无力承担抚养费用,两个儿子遂将母亲告到陆川县人民法院,要求母亲补回抚养费,履行抚养义务。近日,经该院法官劝解,母亲同意负担两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年满18周岁。
兄弟俩哥哥叫小乐(化名),今年5岁,弟弟叫小源(化名),今年4岁,他们的父母于2019年1月11日协议离婚。按协议约定,兄弟俩随父亲卢某贵生活,母亲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019年11月26日,其父母变更了离婚协议,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母亲陈某对两个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成绩不闻不问,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父亲因先天性面瘫,五官不正,找工作四处碰壁,是无固定工作人员,无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兄弟俩正值上学时期,仅靠父亲一个人抚养,其无力承担孩子的日常生活开支和教育、医疗等支出。为此,父亲多次联系陈某,希望其对孩子履行抚养义务,并多次带孩子去找陈某协商,但陈某依旧置之不理。
父亲认为,虽然离婚协议变更后约定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但女方与孩子之间的母子关系永远不会改变,孩子读小学后生活费逐步增加,女方应该担负起抚养义务,于是带着两个孩子将陈某诉至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直到原告满18周岁止;陈某支付2019年1月11日协议离婚时约定承担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2020年2月18日尚未支付的抚养费共13000元。
陆川县人民法院马坡法庭受理了此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陈某自愿负担小乐、小源每月抚养费700元(每人350元/月),直至兄弟俩分别年满18周岁止。(孔飞)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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