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租,前租地人诉出租人违约,法院怎么判? 未经承包责任人同意 租地合同无效

玉林晚报 2020-05-20 06:54 大字

一地两租,两方租地人都签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究竟哪份合同有效,会获得法律的支持?近日,陆川法院清湖法庭审理了这起因土地经营权流转引起多方纠纷的案件,原告方签订的合同因损害了第三人利益,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一地两租,前租地人诉出租人违约

谢某生与谢某振均是陆川良田镇的村民,两人签订了租水田种香蕉协议书,约定谢某振将其全家五人的水田(0.27公顷)租给谢某生,谢某生同意谢某振在自己承包农场的山岭安葬祖坟;双方签订了合同,谢某生已交定金500元给谢某振,谢某振也在谢某生承包的山岭上安葬了祖坟。

2020年3月1日,承包责任人谢某南(谢某振的父亲)将该水田出租给了第三人某农业公司,并签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谢某生认为谢某南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是谢某振违约,其应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损失费、违约金,第三人应负连带责任。于是,谢某生将谢某振诉至陆川法院清湖法庭。

未经承包责任人同意,合同被判无效

该案经审理查明:经双方协议,谢某生同意谢某振安葬祖坟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前提条件是谢某振同意将其家庭承包责任田出租给谢某生种植香蕉,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谢某振单独与谢某生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由谢某振代其承包责任田的责任人谢某南在合同上签名,领取了500元定金,但是谢某振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及事后未取得谢某南同意。后来,谢某南将责任田出租给第三人某农业公司,并签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谢某生与谢某振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该合同无效。法院认为,谢某生与谢某振签订的合同出租的水田是谢某振家庭承包责任田,谢某振无权处分,但其私自将水田出租给谢某生,事后未经谢某南同意,损害了第三人谢某南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是无效民事行为,故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所取得财产500元定金,应当予以返还;谢某生请求谢某振双倍返还定金以及支付损失费、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谢某生请求第三人某农业公司负赔付责任,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某农业公司对其有损害行为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谢某生与谢某振签订的合同无效;谢某振返还定金500元给谢某生;驳回谢某生请求第三人某农业公司负赔付责任的请求。

(记者 黄清 陈梅 通讯员 余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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