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徇私枉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林斌一审获刑13年
本报讯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李东) 伙同他人收取“保护费”后,对黄赌行为视而不见,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林斌最终案发落网。4月29日,陆川县法院审结该起充当黄赌“保护伞”的案件,被告人林斌因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3年;同案人陈剑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经审理,法院认为,林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伙同陈剑,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林斌受贿数额达343.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陈剑受贿数额为155.1万元,数额巨大,其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林斌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徇私枉法罪;林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其中237.877162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林斌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陈剑犯受贿罪罪名成立。林斌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法院依法判决:林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陈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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