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万余货款不还 送来第三方欠条称债务已转让 法官:合法的债务转让,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玉林晚报 2020-03-30 07:11 大字

欠债的不还钱,给你送来一张“第三方欠条”,说这钱是某某欠你的,你找他去要,以后不要来找我。这债务说转就能转了吗?日前,陆川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债务纠纷案。法院认定,欠债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没有取得债权人的同意,该债务仍应由欠债人负责支付。

说债务转给第三人

拖着1万多元货款不还

这起官司的原告是玉林市某石灰厂,与被告李某龙一直有生意来往。2015年3月8日,李某龙向玉林市某石灰厂购买石灰、灰粉,并出具了委托书,委托车辆桂KV某号和桂KU某号到厂里进购石灰、灰粉,货款由李某龙本人负责结清。

在当月,李某龙三次委派桂KV某号到玉林市某石灰厂购买灰粉,均未付款,三车灰粉合计共欠石灰厂货款11830元。2016年、2017年李某龙通过转账形式支付了货款1400元给石灰厂,尚欠货款10430元。

事后,石灰厂多次要求李某龙付清货款,李某龙均不支付,后来干脆托人送来一张第三方欠条,说欠款是另一个老板(李某某)结账,他只是帮助拉货的。石灰厂与李某某素未谋面,不接受李某龙送来的第三方欠条,继续向李某龙追索欠款,李某龙依旧不支付欠款。

无奈之下,石灰厂只好将李某龙诉至陆川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龙清偿货款10430元及支付迟延违约金。

转让债务未获债权人同意

货款仍由债务人负责支付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有被告的委托书及签收货物的磅码单为证,双方的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各自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交付了货物后,被告就应支付货款给原告,但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剩余的10430元没有支付,已构成违约,应负继续支付货款给原告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10430元货款,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支付迟延违约金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至于被告以第三人李某某出具的欠条称是李某某欠原告货款,由于第三人李某某并没有直接向原告购买货物,向原告购买货物的是被告李某龙,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龙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李某某,没有取得原告同意,该笔货款仍应由李某龙负责支付。

在此,法官提醒,如果债务可以不经过债权人同意而随他的意愿转让,那就可能一天换一个债务人来“踢皮球”,债权人将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合法的债务转让,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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