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林地 破坏森林资源 陆川一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审

玉林日报 2019-12-06 06:41 大字

庭审现场。

本报讯(记者 曾昶 通讯员 陆泽锋 温烈斌)日前,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陆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对其非法占用农用地所毁坏的林地进行自行复垦,如不能自行复垦的则承担250280元复垦费用,并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刊文向公众赔礼道歉。

经查,陆川县古城镇楼脚村某山岭有一处采石场,原为宋某2013年8月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自2014年10月起,宋某未经许可,超出林地使用审批面积,擅自雇请工人开采花岗岩石,造成该山岭林地被严重毁坏。2016年10月,宋某投案自首。2017年4月,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2018年3月,李某某经与宋某签订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开始对该石场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在取得林地使用权和各部门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李某某雇请工人采用挖掘方式在该石场开采花岗岩石。

2018年4月起,李某某未经许可,超出林地使用审批面积开采花岗岩石,造成林地严重毁坏。经鉴定,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李某某在该处山岭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7.5385亩。2019年7月,李某某对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完成大部分复绿造林,但仍有部分被毁林地没有得到恢复。此外,该石场2018年3月被转让前毁坏的林地,至今仍存在部分未完成复绿。截至2019年7月,该石场在采矿许可证外使用林地未复绿面积合计为29.3亩。2019年9月,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对该29.3亩被毁林地设计造林复绿方案,估算投资金额为250280元。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发现了该条损害公益的线索,在依法进行诉前公告后,对李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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