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治安大队原大队长庞昆雄被控收受贿赂363.5万元 “双面人”受审
庭审现场
因充当赌场、卖淫窝点“保护伞”,从警30年的“双面人”——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治安大队原大队长庞昆雄最终将自己送上了被告席。
12月12日上午,陆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检方指控被告人庞昆雄收受贿赂363.5万元。15名纪检干部和30多名群众旁听庭审。
充当“黄赌”保护伞
据了解,庞昆雄案是今年玉林市监察委顺藤摸瓜,以原环西派出所所长吴冬林徇私枉法案为突破口,挖出的一起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案。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庞昆雄徇私枉法、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2010年至2018年,庞昆雄利用其担任玉林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所长、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查处涉赌、涉黄场所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363.5万元,庞昆雄分得278.9万元。
二、徇私枉法罪
2017年4月28日,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对辖区内玉林市某酒店的按摩洗浴场所进行检查,发现5对男女涉嫌卖淫嫖娼,并报告庞昆雄。庞昆雄明知该场所存在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参与经营按摩洗浴场所的莫某轩的说情下,庞昆雄于2017年6月至2018年春节前共收受莫某轩送的3.3万元好处费,未依法对该场所涉嫌的违法犯罪活动立案侦查。经查实,该场所于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存在有组织的卖淫嫖娼活动。
当庭认罪悔罪
公诉机关认为,庞昆雄利用担任玉林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所长、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贿赂36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庞昆雄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犯罪而不予查处,收受他人好处费,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庞昆雄在受贿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系主犯。庞昆雄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庭审历时3个小时,控辩双方围绕犯罪性质、犯罪金额、量刑情节等方面展开了充分辩论。
最后陈述环节,庞昆雄当庭认罪悔罪,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沉痛的检讨。
本案将择日宣判。
(通讯员 覃坤 记者 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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