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大队长收取“保护费” 昨日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大队长庞昆雄充当赌场、卖淫窝点“保护伞”,收受贿赂363.5万元,涉嫌徇私枉
庭审现场。
本报讯(记者 林声远 通讯员 覃坤)12月12日上午,陆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庞昆雄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15名纪检干部和30多名群众旁听庭审。
庞昆雄,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大队长。这个从警30年的“双面人”,是玉林市监察委顺藤摸瓜,以玉林市公安局环西派出所原所长吴冬林徇私枉法案为突破口挖出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庞昆雄利用其担任玉林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所长、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查处涉赌、涉黄场所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363.5万元,庞昆雄分得278.9万元。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是,2017年4月28曰,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对辖区内玉林市某酒店的按摩洗浴场所进行检查,发现5对男女涉嫌卖淫嫖娼,并报告庞昆雄。庞昆雄明知该场所存在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立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在参与经营按摩洗浴场所的莫子轩的说情下,庞昆雄于2017年6月至2018年春节前共收受莫子轩送的3.3万元好处费,未依法对该场所涉嫌的违法犯罪活动立案侦查。经查实,该场所于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存在有组织的卖淫嫖娼活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昆雄利用担任玉林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所长、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贿赂36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昆雄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便利,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犯罪而不予查处,并收受他人好处费,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昆雄在受贿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系主犯。被告人庞昆雄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庭审历时3个小时,控辩双方围绕犯罪性质、犯罪金额、量刑情节等方面展开了充分辩论。
“我从警30年,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给公安队伍抹了黑。我认罪认罚……”在最后的陈述环节,庞昆雄对自己徇私枉法、受贿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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