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鉴定 法官是否一定采纳?

玉林晚报 2019-11-29 07:25 大字

摩托车与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的一名搭乘者受伤严重。事后,受害者对伤残等级及依赖护理程度进行了司法鉴定。对于司法鉴定意见,法官是否必须采纳?近日,陆川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事情要从2018年4月20日说起,当天下午,赖某良(未成年)驾驶一辆摩托车(车主为赖某锋)与黄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赖某良及搭乘人员赖某受伤。

事故中,赖某受伤严重。事后,赖某的家人相继找到赖某良、赖某锋、黄某及保险公司协商医药费等赔偿问题,协商无果,便一纸诉状将他们诉至陆川法院。

打官司时,赖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自己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赖某二级伤残、完全依赖护理程度。对于这鉴定结果,保险公司不服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获法院准许。

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在依赖护理程度评定中,对赖某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自理能力项目进行检查计算全部为0分,最后其鉴定意见与第一次鉴定意见一致。

虽然两次鉴定意见一致,但主办法官发现该鉴定意见与保险公司提供的光碟存在矛盾。该光碟显示赖某在没有人陪伴的情况下,能独立蹲着十几分钟以上,与鉴定意见中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自理能力评分0分相矛盾。赖某是需要完全护理依赖还是大部分护理依赖?这影响护理费的计算,两者相差20%。

主办法官以多年的办案经验、严谨的办案思维、多次讨论及钻研法律法规和伤残等级评定等方面的规定,最终没有采纳鉴定意见中关于完全护理依赖程度,认定赖某为二级伤残等级、大部分护理程度。

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赖某各项损失费用共396726.46元,摩托车车主赖某锋赔偿赖某229408.50元,赖某良父母赔偿赖某535286.49元。

法官说法:

在交通事故中,人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车辆与车辆的碰撞,最终受伤害的还是个人。在当事人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受害者往往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伤残等级及依赖护理程度的认定会成为主要的司法鉴定对象。

伤残等级及依赖护理程度的评定虽然属于专业医学意见,但明知鉴定意见与事实存在不符的情况下,法官通过多方论证、寻求案件的“真相”,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李珊 陈柏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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