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祖华等6人涉恶案昨一审宣判》(本报2019年6月15日2版)续 前罪加新罪 一主犯获刑6年以上

玉林晚报 2019-11-24 08:10 大字

宣判现场

本报讯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李恒)11月22日下午,陆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两人的涉恶案件公开宣判。这2人均是卢祖华涉恶团伙成员。被告人程福升是该团伙的主犯,前罪加新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7个月;落网成员饶啟泽被判有期徒刑4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3日13时许,谢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饶啟泽、程福升、程永安(在逃)等六七名男子,事先准备器械并密谋后,驾驶一辆无牌三菱越野车到陆川县马盘二级公路大桥镇平山村路段,置营运中的客车上人员、道路上的行人人身安全及公路上行车安全不顾,以追尾围堵的方式三次撞击苗某某营运经过该路段的东风牌客车,逼停该客车后持刀、棍将该班车的车窗玻璃全部砸烂。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15时许,卢祖华(已判刑)纠集饶啟泽和程福升、程永安、江俊龙(另案处理)等人,窜到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沙坡村村委会附近公路边,强行将李盛发抓上小车带到广西陆川县清湖镇塘榄村村委会背后的选矿厂进行殴打。

法院审理后认为,饶啟泽、程福升等人在公共道路上,以危险的方法撞击运营中的客车,危害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饶啟泽又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拘禁、殴打他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饶啟泽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饶啟泽明知以卢祖华、饶永贵、江俊龙为首的犯罪团伙,仍然与其纠集在一起,接受纠集者的指使,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成员。

陆川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饶啟泽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程福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之前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7个月。同时判决两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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