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拒付生活费 残疾妻告上法庭 法院:夫妻间有扶养义务,判丈夫每月支付扶养费

玉林晚报 2019-11-19 07:1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李珊)夫妻间的扶养,属法定义务还是道义责任?近日,陆川法院审理的一起夫妻之间的抚养纠纷案给出了答案:夫妻间的互相扶养,不仅是道义责任,还是法定义务。该案中,残疾妻子起诉丈夫要求支付扶养费,法院判丈夫每月给付妻子扶养费500元。

罗某(女)是二级残疾人,2017年10月,她经人介绍与姚某相识,一个月后两人结婚。婚姻之初,夫妻间互相照顾。为创造更好的生活,两人协商,由姚某外出务工,罗某在家照料家庭,姚某每月支付300元至500元的生活费给罗某。怎料,和睦的生活在2018年12月戛然而止,姚某以罗某没有生育能力且不能创收为由,拒绝再供给生活费。

罗某在多次向姚某索要生活费无果后,无奈把姚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姚某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夫妻间应该相互扶助,罗某身体残疾,没有固定收入,生活陷入困境,而姚某有一定的收入,应当给付扶养费尽扶养义务,遂判决姚某每月给付罗某扶养费500元。

承办法官介绍,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不仅是道义责任,还是法定义务。

法官提醒,婚后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用心经营,夫妻应该加强沟通、相互扶助,才能让家成为爱的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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