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别人土地修路 多数村民同意就有理? 仍属侵权行为,法院强制拆除水泥挡土墙,恢复原状

玉林晚报 2019-08-29 07:01 大字

在村委会干部的见证下进行拆除前测量

为扩建旧道路,他毁掉同村一村民的水沟与田埂。虽未能与该村民协商一致,但他说修路时已征得大部分村民的同意,也有村民们签字捺手印的同意书。

多数人同意就有理?未必。法院经审理认为,此举仍属侵权行为。8月21日,陆川法院派出执行小组来到陆川县平乐镇新兴村,在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干部的见证下,强制拆除了该侵占他人土地修建的水泥挡土墙。

占别人土地修路,他说征得大部分村民同意

新兴村二十一村民小组与二十四村民小组相邻处六角冲口有一条村民通行的旧路,路面宽约2米,在另修建好新路后,该路日常少有人行走仅有少部分村民耕田时通行。

村民梁某榕的承包田就在该路旁边,路与田之间有宽约110厘米的水沟、田埂。2017年3月,同村村民梁某飞欲将其责任田改建成鱼塘养殖,在未与梁某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毁去水沟与田埂,筑起底层宽约60厘米,上层宽约30厘米,高3.4米,长约24.4米的水泥挡土墙路基,将原来宽2米的旧路扩宽为4米。双方为此几经争吵,梁某飞说自己修路是征得大部分村民同意的。后经新兴村民委员会和平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未能达成协议。

未经该村民同意,法院认为构成侵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梁某榕将梁某飞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其恢复原状。

庭审中,梁某榕向法庭提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了其水田合法的承包使用权以及该田的四至界线。梁某飞则表示,修建该路基已经征得大部分村民同意,也有村民们签字捺手印的同意书,在动工修建时也没有其他村民反对。

经调查审理,法院认为,梁某飞要扩建旧道路,理应先与梁某榕协商好再动工,但梁某飞未经梁某榕同意即将其水田旁的水沟与田埂毁去,已损害到梁某榕承包田的正常排水、采光,影响到梁某榕对其承包田的正常耕作、使用,构成侵权。且该旧路路基宽约2米,作为村民出入耕作的道路已足够宽阔,没有必要侵占水沟与田埂,在原告田面筑起挡土墙而建成宽约4米的大路。此举即使是经过了大部分村民的签字同意,仍然属于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应负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

判决生效不履行,法院强制执行恢复原状

判决生效后,梁某飞拒不履行该法律义务,为维护梁某榕合法权益,8月21日8时,陆川法院派出执行小组来到平乐镇新兴村,在平乐镇派出所、新兴村村委会干部的见证下强制拆除该水泥挡土墙。

当日,适逢梁某飞家办宴席,酒酣耳热之际,梁某飞的堂兄弟梁某兵等3人不断谩骂执行工作人员,并鼓动其他围观村民阻挠拆除工作,梁某兵等3人趁机冲进警戒线内试图阻止拆除工作。负责该案的执行法官陈晟当即下令法警将3人控制,并押送至邻近的马坡法庭进一步处理。

随后拆除工作顺利进行,至下午4时该水泥挡土墙拆除完毕,强制执行结束。

梁某兵等3人经陈晟法官教育后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签下保证书后,予以释放。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陈柏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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