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男子多次贩毒 被判刑4年11个月
本报讯(记者 曾昶 通讯员 罗振刚)所谓“零包贩毒”,是指一次贩卖少量毒品的行为。日前,陆川男子潘某惠因四次“零包贩毒”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今年1月16日7时许,陆川县公安局米场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米场镇乐宁村抓获吸毒人员潘某惠,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海洛因可疑物23颗(共净重7.66克)。随后,办案民警又在该村分别抓获吸毒人员潘某昭、潘某强。经审讯,潘某惠对其吸毒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供述其于当天6时许贩卖了5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潘某昭,还于2018年12月间贩卖过三次毒品给潘某强。经鉴定,从潘某惠身上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均检测出海洛因。经侦查,潘某惠主动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属实。
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潘某惠翻供,辨解其只贩卖过一次毒品给潘某昭,没有贩卖过毒品给潘某强,潘某强通过微信转账给自己,均只是为了兑换现金。对此,检察官认真审查后,决定以“多次贩毒”的犯罪事实对潘某惠提起公诉,依法不认定潘某惠具有自首情节。
在法庭上,围绕潘某惠是否于2018年12月间三次贩卖毒品给潘某强的问题,公诉人与被告人唇枪舌剑。公诉人向法庭详细列举了潘某强的证言及手机微信转账辨认说明、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潘某惠曾在2018年12月16日、2018年12月17日共三次贩卖毒品给潘某强。
最后,法庭采纳公诉人意见,综合潘某惠属于累犯、毒品再犯的情况,依法判决被告人潘某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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