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法院:盗窃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广西日报 2019-07-17 07:24 大字

本报陆川讯7月9日,陆川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由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的盗窃案。被告人周某系陆川县温泉镇人,与同伴吕某(另案处理)先后三次在陆川城区嘉益超市、九州市场盗窃电动车,盗窃总价值为4691元。

检察机关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多次参加盗窃活动,且起主要作用,被认定为主犯,应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论处;此外,周某曾在2018年1月15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周某。该案将择日宣判。

坦白从宽是法院或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用于量刑的情节认定内容,可以有效地促进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重燃生活希望,也有利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另一重要方面,在日益加重的法官办案压力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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