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车途经施工点摔伤 谁来担责? 法院终审:两施工方担责40%,市政市容管理部门担责10%

玉林晚报 2018-03-02 09:56 大字

春节前,陆川县的甘某接到陆川法院的通知,到法院领回8万多元的执行款,他没想到,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0天后,执行款就到账了。

一年多前,甘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经过一工程施工点时失控摔伤,由此牵扯出几家单位,官司连打了两场。

驾车经过施工点失控摔伤牵扯出几方当事人

事情要从2016年8月27日说起,当晚8时许,年过5旬的甘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经过陆川县城某路一工程施工点时碰到障碍物摔倒受伤,摩托车也被损坏。

甘某这一摔挺严重的,被送至医院抢救时,医生诊断为特重型颅脑外伤等,他为此住院治疗了近4个月,光医药费就用去了14万余元。

甘某出事的路段是柳州市某建筑公司在顶进涵工程施工地点,从北往陆川县汽车总站方向右侧的1/3路面被挖坑,涵洞口与公路右侧有沙石泥堆积物。

而该工程发包人是南宁铁路局,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后,中铁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从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接施工任务,专门成立项目部进行施工作业,项目部又将劳务分包给柳州市某建筑公司。

在甘某出事后,其家属因医疗费的问题与南宁铁路局、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市某建筑公司、当地市政市容管理局协商未果,便起诉至法院。

谁来担责?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

谁该为甘某的摔伤负责?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

甘某方认为,甘某虽然未取得驾证,但驾驶多年,技术娴熟,事发前一段时间经常经过同一路段没有发生事故,但就在该路被开挖路段摔伤。为此作为施工方的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市某建筑公司等单位都负有责任。

此外,甘某方还认为,当地市政市容管理局没有尽到市政道路监管和保证道路完好的法定职责,这也是让甘某受伤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于甘某的受伤,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市某建筑公司、陆川县市政市容管理局均认为,这是甘某没有尽安全驾驶义务和无证驾驶造成的。

同时,柳州市某建筑公司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施工已经结束一个多月,留下施工痕迹的路段虽未恢复柏油路面的原状,但该泥土路面没有妨碍过往车辆通行,地面也不存在所谓的深坑。本案损害是因甘某驾车失控跌倒造成,不是因碰到障碍物摔倒造成的。

南宁铁路局则认为,事发地段施工涉及的临时用地、道路的通行权属于承包人的负责范围,作为发包方是没有责任的。

法院终审:两施工方担责40%,市政市容管理部门担责10%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开庭审理。去年年底,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中铁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市某建筑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81827.82元给甘某,当地的市政市容管理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20456.96元给甘某。

玉林市中院认为,中铁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和柳州市某建筑公司为顶进涵工程的施工人,对保障道路安全通行负有职责。

中铁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和柳州市某建筑公司未经批准,占用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损毁了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施工结束时,没有修复路面以消除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又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当地市政市容管理局没有及时发现路面损毁情况并进行修复或责令施工单位恢复原状,最后发生甘某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也存在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甘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没有注意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行驶,对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承担50%的责任。

判决生效后,由于中铁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市某建筑公司、当地市政市容管理局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甘某于今年1月18日向陆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主办人陈玉彦局长多次与三被执行方联系,敦促三被执行方尽快履行义务。今年1月29日,被执行方中铁某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市某建筑公司将赔偿款存入陆川法院执行款专户,当地市政市容管理局也表示会尽快将执行款交到甘某手中。8万多元执行款一到账,陆川法院立即通知甘某前来办理领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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