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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怒砍“小三”致轻伤获刑一年四个月

玉林日报 2017-11-04 12:32 大字

本报讯(记者黄剑红通讯员覃坤)丈夫与他人关系暧昧,婚姻遭遇危机,妻子本应冷静理智,寻求帮助,却因为一时冲动,持刀伤人,将自己从令人同情的“受害者”,变成了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发人深省。10月27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感情纠葛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梁某与丈夫刘某都是从乡下来到陆川县城的打工者。两人年过半百,生活俭朴,膝下二儿一女均已成家,孙儿成群。2016年9月的一天深夜,梁某经过跟踪,发现刘某与林某行为暧昧。在梁某的斥责之下,刘某发誓与林某断绝往来。

但刘某与林某依然“藕断丝连”,这让梁某的家庭矛盾日益激化。2016年10月15日19时许,在梁某和刘某的工作地点,梁某与林某不期而遇。听到林某“你来斩(砍)我呀”的挑衅时,梁某怒不可遏,转身拾起一把长柄割草勾刀向林某砍去。林某以右手格挡,被砍伤两刀。后刘某闻讯赶到,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程度为十级残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且被害人有过错,对被告人梁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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