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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不满多年前离婚判决杀害退休法官,一审被判死刑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8-25 17:27 大字

2017年8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龙建才故意杀人一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龙建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被害人的部分亲属,媒体记者,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50人旁听了宣判。

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建才犯故意杀人罪,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5月31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4年7月14日,被告人龙建才的妻子陈某惠以自己与龙建才结婚后,龙建才经常赌博并对其打骂、虐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沙坡人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时任沙坡人民法庭庭长的被害人傅明生(殁年63岁)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审理该案。在审理期间,龙建才两次采取粗暴蛮横的手段强拉陈某惠回家,严重妨碍诉讼活动。合议庭多次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但龙建才仍不悔改,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合议庭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和好调解无效后,基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实际,于同年11月23日依法判决准予陈某惠与龙建才离婚,二人婚后所生二子由双方各自抚养一人,抚养费各自负担,在龙建才家的家庭财产归龙建才所有。

龙建才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原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玉林地区中院”)提起上诉。1995年5月29日,玉林地区中院依法判决驳回龙建才上诉,维持原判。

龙建才为此对傅明生怀恨在心,产生报复杀害傅明生的想法,后龙建才多次寻找傅明生欲进行报复但因未找到傅明生而作罢。案发前,龙建才购买了一把水果刀,用布袋装好别在腰间伺机作案。2017年1月26日13时许,龙建才携刀来到陆川县沙坡镇沙坡街傅明生家,发现傅明生独自坐在一楼房间看电脑,即靠近并从傅明生身后用左臂勒住傅明生颈部,右手持刀朝傅明生头颈部连续刺、割,傅明生流血倒地,龙建才又继续持刀刺、割傅明生头颈部数刀,致傅明生左、右颈动、静脉断离,引起大量失血死亡。随后,龙建才持刀上楼寻找傅明生的妻子未果,遂将放置在通向楼顶的楼梯间内一煤气罐开关打开并下楼,当其走到一楼楼梯口时被接到群众报案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龙建才所持的作案水果刀亦被公安人员缴获。经法医鉴定,傅明生系被单刃尖刀长锐器刺、割头颈部,致左、右颈动、静脉断离,引起大量失血死亡。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建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龙建才在1994年因自身原因导致妻子陈某惠向法院起诉与其离婚,以被害人傅明生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在多次组织调解,做双方和好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双方离婚,是依法履行司法职责所系,判决结果既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感情现状,也充分照顾了双方的利益需求,但龙建才心胸狭隘,不反思自身原因,竟迁怒于依法履职的傅明生,为泄私愤,在长达20余年的时间里多次寻找傅明生欲行报复,终将傅明生杀害,其犯罪意图坚决,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犯罪后果和罪行均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龙建才归案后虽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龙建才口头表示上诉。 

(原题为《被告人龙建才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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