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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情误录“网逃”8个月未改 不能简单了事

华商报 2016-06-29 19:41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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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华商报报道了一则题为《被交警误录为“网逃”要求删除网上信息8个月了还在处理中》的新闻,靖边男子李某6年前因交通肇事被靖边警方刑拘,去年10月李某办车贷时,发现自己有网上在逃不良记录(历史在逃)。靖边县交警大队承认系办案时误录入并已撤销更正,由于该信息已被录入全国在逃人员系统,李某请求删除在逃信息,可8个月后还在处理中。

原本是一次交通肇事,当事人并没有逃逸,而是依法接受了所有的处置,包括刑拘、赔偿、判刑等。然而靖边县交警大队办案人员的一次错误“网逃”录入,令当事人5年后还在“背黑锅”,即便讨要说法8个月后,除了一纸证明外再无其他,俨然给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

“破案追逃”新机制的实施,能减少在逃人员的产生,但这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部分。如此一件异常敏感的事情,如有任何细节不慎,不只是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也会损害整个机制的公平公正性。

2002年公安部在《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条就明确要求:切实保证在逃人员上网信息质量,及时上网和增删改撤,对于增、删、改、撤不及时或将错误信息上网的,要及时改正。此外,对在“追逃”工作中配合协作不力、弄虚作假、存在问题或漏洞较多的公安机关,将通报全国,限期改正。

李某被“网逃”,原因在于办案人员错误录入,在如此严肃的一件事上出现这么低级的错误,令人大吃一惊。此事不难看出办案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了渎职、失职的问题。

俗话说,知错就改,善莫大焉,出现错误就应该正面面对事实,给当事人一个真相,但时至今日,靖边县交警大队明知有错在先,却死扛着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一句轻飘飘的“误录入”,多少有些推卸责任的味道,这样一件事反映出有关部门亟须加强工作严谨性。

保障公众利益而不侵凌私人利益,维护社会公正而能及于个体,对错误能及时纠正,对权利损害能及时救济,这才是公权力应有的姿态。作为执法部门,只有保持对工作态度的绝对严谨,才能最大限度的为人民服务,才能避免被“网逃”闹剧的再次发生。因此,对于误录入“网逃”而难更改,绝不能简单了事。华商报记者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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