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打砸、制售假酒 因经济纠纷伤人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本期主持人:祁铭
醉酒打砸KTV 男子获刑一年
醉酒后发酒疯,对娱乐场所乱砸一通,经鉴定价值一万多元。日前,榆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男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
张某,榆阳区人,今年35岁。2013年4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因多次传唤不到案再次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2013年4月2日晚18时许,张某伙同纪某(在逃)醉酒后在榆阳区豪门夜宴KTV唱歌期间,无故对该KTV进行了打砸,损坏液晶电视机、话筒、小吧台玻璃面等财物共计价值13635元。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张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点评:遇事冷静处理,不要头脑一热,拳头就上。饮酒要适量,不要酒后丧失理智,无故滋事。
低端白酒冒充“茅台”
三人制售假酒牟利
假酒害人害己,然而,为了谋取巨额收益,仍有不法商家以身试法。日前,榆阳法院判决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三人均被判刑。
徐某,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苏某、马某都是靖边县人。2012年4月份以来,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村用低端白酒和购买的“五粮液”、“茅台”、“国窖1573”等名酒商标、包装物,在未得到以上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私自灌装制造假酒。苏某让被告人马某,通过电话与徐某联系并购买假冒白酒,徐某先后分11次通过北京金京顺通物流公司、兴盛迅达物流公司向苏某、马某共销售186箱(每箱6瓶)计1116瓶假冒白酒,其中水晶瓶五粮液127箱、1618五粮液45箱、1573国窖14箱,非法销售数额共计109800元。
苏某将817瓶假冒白酒在其所经营的世纪经典名酒城内进行销售,销售数额共计162434元。2013年6月19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村285号徐某被抓获,警方现场查获已制作好的假冒茅台酒12瓶以及部分制作高端名酒的低端酒、包装材料、商标等。2013年7月5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在榆林市靖边县苏某所经营的靖边县夏都巷世纪经典门市及其库房内,当场查扣苏某未销售的假冒水晶五粮液62瓶、假冒1618五粮液18瓶、假冒国窖1573酒1瓶、假冒十年红花郎酒4瓶,经评估以上共计价值71082元。
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为保护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马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点评:春节前后,消费市场活跃,关于酒的问题也多了起来。针对造假者日趋规模化、分散化、隐蔽化的特点,相关执法部门应减少法律监管真空,完善监管措施,对假冒名酒违法行为予以打击。
只因经济有纠纷
四人打伤一男子
因经济纠纷,安塞男子和榆阳男子合伙将他人控制,不断倒换地方索债,甚至下了毒手。日前,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犯故意伤害罪,均获刑一年,缓刑两年。
王某,男,今年44岁,安塞人。2013年7月12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榆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陈某,榆阳区人,今年27岁。2013年8月20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2013年1月15日13时许,王某、陈某将被害人申某(男)约至榆阳区汽车北站平安宾馆102房间内索要债务,在遭到被害人拒绝后,王某便对申某实施殴打,之后二人伙同钟某、闫某(二人均在逃)强行将申某带至榆阳区麻黄梁工业园区,用木棒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申某受伤住院。后二人伙同钟某、闫某将被害人带至榆阳区北站附近的平安宾馆102房间,1月16日下午17时许让其离开。经鉴定,被害人胸部、臀部、双下肢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
案件受理后,申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申某的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陈某一次性赔偿申某的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王某、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
点评: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在经济上总会有所往来,这就难以避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按理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许多人缺乏诚信,导致债务人变成了“黄世仁”,债权人变成了“杨白劳”,向债务人索要欠款是一件非常令人头痛的事情。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殴打他人的理由,任何违法乱纪都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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