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放贷105万元 信贷员获刑
华商报讯(记者 祁铭)身为银行信贷员,本应遵守法规把控风险,然而靖边县农商行芦河路支行信贷员刘某却未按照程序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违规发放贷款105万元,靖边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
刘某,靖边农商银行(原陕西靖边农村合作银行)职工。2014年4月16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靖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发现,2013年2月至2013年3月,刘某担任靖边县农村合作银行芦河路支行信贷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未按照程序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违法发放贷款105万元。案发后,刘某偿还了80万元贷款的本息,仍有25万元的贷款不能收回。
刘某违规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刘某已清偿了大部分贷款,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刘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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