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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不尽责 2人犯玩忽职守罪

华商报 2015-05-27 01:16 大字

身为监理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务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仅发出书面整改意见,但对整改情况没现场核查,致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继续存在,最终导致两人死亡。吴堡县人民法院判决两名监理人员玩忽职守罪。

未核查整改情况致存在隐患

2009年底,沿黄公路吴堡段三级公路一期路基工程开工,全长19.1公里,分八个标段。工程建设单位为吴堡县交通局,施工单位为靖边县秦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陕西华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09年9月,榆林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指派刘某(男,48岁)、武某(男,38岁)负责质量安全监督,刘某为负责人。2010年4月、6月、9月,刘某、武某对沿黄公路吴堡段三级公路路基工程进行了三次监督检查,发现N4标段“三类人员”(三类人员是指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有变动,变更后的项目经理王某无安全生产证书,路段填方路基碾压前平整不到位,影响压实效果;部分路段利用风化石填筑路基,存在质量隐患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榆林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下发三份文件,提出整改措施。

后来,吴堡县沿黄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对整改结果向榆林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做了回复,其内容针对检查所提意见,逐条整改落实。此时,刘某、武某未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发现潜在危害严重的质量问题,对整改结果未进行现场核查。

隐患最终造成两人死亡

2013年8月5日,榆林市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沿黄公路吴堡段N4标段施工时,挡土墙发生坍塌,致施工机械坠落,造成2名操作人员死亡。

2014年2月19日,榆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榆政安监对事故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石砌挡墙本身存在砌筑工艺不规范、砂浆不饱满、墙体胶结强度差、墙体回填材料与设计不相符、未按设计高度修建等造成坍塌。

2014年5月25日,刘某、武某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6日,吴堡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武某犯玩忽职守罪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吴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武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务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仅发出书面整改意见,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以及整改情况未跟踪现场核查,致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继续存在,最终导致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吴堡县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武某犯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点评:玩忽职守犯罪的危害后果很严重,动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巨额经济损失,目前玩忽职守行为大量存在,造成的损失触目惊心且常常与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危害更大。

本期特别感谢吴堡县人民法院 王明海 榆阳区人民法院 王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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