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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视开车撞向放学人群 男子获刑三年

华商报 2014-12-26 16:54 大字

漫画/刘挺

仅有小学文化的黄某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为给自己的朋友出气,就开车撞向放学的人群,导致4人受伤。

2014年12月26日中午12时许,黄某驾驶自己的白色捷达车(陕K4656N)送朋友侯某回家,行至靖边县河东团结路时,正值学生放学之际,因遇见侯某的丈夫李某骑一辆摩托(上载其儿子小李),便产生开车撞李某替侯某出气的念头。黄某驾车撞向李某,将李某及其儿子小李撞伤,同时伤及路边的两名学生白某、乔某。撞人后,黄某逃离现场,并于当日被传唤到案。经靖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李左胫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14年12月29日,黄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黄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黄某在行人较多的道路上驾车冲撞他人,危害公共安全,幸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犯以危险方法公共安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黄某自愿认罪,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黄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陕K4656N白色捷达车一辆,予以没收。

点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本期主持人: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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