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未履行告知义务交警处罚被判无效
本报记者成全勃
西安一男子在同一路段违法停车16次,被罚款3200元、扣分48分。他认为交警处罚未履行告知义务应予撤销,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被法院判决胜诉。
【案情回顾】
46岁的雷先生是榆林佳县人,长期在西安城北以卖菜为生。2017年8月,他转移到开元路的一家菜市场内经营,并多次将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开元路上。2017年9月初,雷先生委托他人查询后得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开大队民警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为由认定雷先生在一个多月时间里车辆有16次交通违法记录,记48分,罚款3200元。雷先生认为交警并未在车身粘贴过处罚通知或以短信、电话的形式告知,使自己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导致违法行为未能及时纠正。
2017年10月,雷先生向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雷先生以他违法停车的地方既有黄道沿又有停车位,而交警经开大队直接按他在黄道沿处禁停处罚属于事实不清,且处罚未告知他为由,于2018年6月11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2018年9月6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交警经开大队辩称,雷先生于2017年8月5日至9月9日先后16次将车停放在路旁道沿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的非机动车道上,民警依据有关规定,按照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将该违法行为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车辆驾驶人应当熟悉并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交警大队不存在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
法院认为,交警在执法时没有将违法告知单粘贴在机动车侧门玻璃上,未履行告知义务,程序违法,于2018年12月9日作出判决:撤销交警经开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和市交警支队的行政复议决定。
【律师评析】
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新建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本案中,原告违法停放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原告作为驾驶人不在现场,被告交警经开大队民警拍照固定相关证据,但未依照规定在该机动车侧门玻璃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即未履行告知义务,故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在行政复议阶段,市交警支队未认定交警经开大队处罚程序违法的事实,其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确属不当。
南新建说,一个有效的行政处罚应当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切不能因为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行为时就不顾及程序的合法性,“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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