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违停被罚16次却未收到告知单 法院:处罚应撤销

华商头条 2018-12-10 16:21 大字

华商报12月10日报道,在西安路边停车,一个月被罚16次,记48分,罚款3200元。雷先生认为“交警作出了16次处罚,但并未在车身粘贴过处罚通知,或以短信、电话的形式告知,使我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导致我未能及时纠正”,遂将区、市两级交警部门告上法院。

昨日(9日),华商报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车主:一个月被罚16次,交警处罚不符合规定

46岁的雷先生是陕西佳县人,一直在西安城北以卖菜为生。2017年8月,他搬到了开元路的菜市场。当年8月至9月,他多次将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开元路上。9日,雷先生回忆说,2017年9月初,他再次在开元路停车时,从后视镜发现有人正在拍照,因为其未穿制服,他也没有在意,他委托别人查询后才发现,在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他的车有16次交通违法记录,记48分,罚款3200元。

雷先生说,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开大队民警以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为由”下发了违法停车告知单,认定他停车时违法,要求接受处罚。但是,他认为交警的行为有违法之处,“交警作出了16次处罚,但并未在车身粘贴过处罚通知,或以短信、电话的形式告知,使我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导致我未能及时纠正。”

交警:禁止停车标线,明确告知该路段严禁停车

2017年10月,雷先生向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经开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同年12月26日,交警支队向雷先生出具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经开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在这份决定书里,针对雷先生“为什么没有贴处罚通知,也没有告知”的疑问,交警经开大队称,民警在开元路日常巡查时,发现雷先生2017年8月5日至9月9日先后16次将车停放在路旁道沿施划有黄色禁止停车标线的非机动车道上,执勤民警拍照取证,证据照片已经明显反映了该车辆特征、号牌、周边道路状况以及具体的违法行为,后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按照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将该违法行为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该路段道沿施划了禁止停车和临时停车的禁止标线,明确告知了驾驶员该路段严禁停车。作为驾驶人应当熟悉并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不存在当事人认为的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

法院:交警部门未粘贴告知单,违反法定程序

对于交警支队的回复,雷先生指出,他违法停车的地方确实有“黄道沿”,但同时也划有停车位。在既有黄道沿又有停车位的情况下,交警经开大队直接按“黄道沿”禁停处罚属于“事实不清”,由于不服交警经开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及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他于2018年6月11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日立案后,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程序方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本案中,原告违法停放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因原告作为驾驶人不在现场、被交警经开大队民警拍照固定相关证据。但被告在执法过程中未依照上述规定在该机动车侧门玻璃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故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综上,被告经开大队对原告雷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在行政复议阶段,被告市交警支队未认定交警经开大队处罚程序违法的事实,作出维持该处罚决定确属不当。依照《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开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撤销被告西安市公安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两级交警部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9日,雷先生说,交警部门罚了他16次,他只认了一次,交了一次罚款,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会前往交警队,要求撤销此前的处罚。

律师:不依法粘贴告知单,有谋取罚款之嫌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骆裕德说,这起案件中,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的程序上存在问题。司机违停了,交警应将处罚单张贴在车上,并告知不服可以行使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既是交警的告知义务,也是司机的知情权利。交警如果这么做了,本案司机何以被短时间内处罚16次后才知晓被罚?程序违法,为罚而罚,没有起到教育的目的。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余伟安说,《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颁发以来,近几年进行过几次很大幅度的修改,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解释来看,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举证责任来讲的话,行政机关有举证的责任,应该举证证明其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显然,在这个行政诉讼中,被告交警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上的合法性,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法院确认这个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是有法律依据的。

“这个判例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再一次对行政机关提出了要求。”余伟安说,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一定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不能因为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对其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时候,就不顾及程序的合法性,那是不行的。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瑾认为,依法行政不但要求实体合法,同时也要求行政程序必须合法。程序合法,程序正义才是看得见的正义。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才能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证廉洁执法,同时也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本案中,交警不依法粘贴告知单,有诱人违法、谋取罚款之嫌,损害了交警的良好形象。

(原题为《市民一个月被罚16次却不知情状告交警 法院:处罚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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