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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林业部门审批 非法占用林地30亩

华商报 2015-05-20 01:28 大字

警视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本期主持人:张云飞

2011年,榆林市发改委、水务局向县区下达了关于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基本口粮田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的通知,其中佳县水保局将该项目给了佳县官庄行政服务中心贺家元村,由贺家元村具体实施此项目,并新建基本口粮田50亩。

然而,2011年11月至12月,贺家元村村支书64岁的贺某,在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两委会议,以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直接将该项目工程承包给李某,并与其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011年,在我们村沙峁界自然地实施口粮田项目时,推的地是属于该村集体的柠条地,没有到林业、土地部门申请过变更土地性质。”贺某说,具体和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指地块都是他自己实施的。

2014年,榆林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验报告表明,贺家元村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31.71亩,其中推平的林地为2003年退耕还林地面积9.2亩,其他林地占地面积22.51亩。

2015年1月21日,贺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6日,佳县人民检察院以贺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贺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土地部门审批,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贺某如实供述,且将所毁林地补植、补栽了常青树,可从轻处罚。佳县人民法院判决贺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点评:此类犯罪属于新类型案件,在当前经济大发展的形势下,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这类新罪名案件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遇到的新问题,需要不断探索,才能有力有效地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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