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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受惩处帮忙隐瞒也获刑

延安日报 2012-06-27 20:19 大字

本报讯(赵春光师马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随后更换车辆肇事的破损部件,如此之“努力”,仍未逃脱法律制裁。6月11日,宝塔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强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以包庇罪判处张亮有期徒刑6个月。

2011年10月3日22时50分,张强驾驶张亮的东风牌重型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宝塔区姚店镇街道公路处,与反方向行驶的白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白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乘车人王某受伤,车辆受损。张强遂驾车逃离现场,并伙同当时在车上的车主张亮更换车辆肇事后的破损部件。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王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强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亮在事故发生后,协助张强修车、隐瞒犯罪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包庇罪。鉴于他们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法官寄语:交通肇事本是过失行为,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案、对被害人进行救治,逃逸只会加重处罚;对于车上乘客来说,事发后应当发挥自身积极作用。如帮助司机逃逸、掩盖犯罪事实,也必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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