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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法院执法竟如此“糊涂”

各界导报 2016-08-09 14:36 大字

通知书“张冠李戴" 涉嫌滥用司法拘留

本报讯(何欣润 记者 曹忠林)近日,榆林市横山县的张玉涛因一起借贷诉讼败诉被胜诉人申请了法院执行。作为主审和执行的横山县人民法院,却给张玉涛送达了一份“张冠李戴"的执行通知书,在被执行人还未明就里的情况下,又将其司法拘留,给被执行人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

据张玉涛介绍,他本人与杨某存在借贷纠纷,被杨某诉至横山县人民法院,杨某胜诉。7月15日,杨某向横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月25日,他收到了横山县法院执行局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让他诧异的是这份执行通知书显示的被执行人不是自己,而是一个叫郑某某的人。更让他没有想到的是,第二天,他就被横山县人民法院从家中带走送入县看守所拘留了三天。

张玉涛认为,横山县人民法院送达了错误的执行通知书,而且没有给自己留下履行文书内容的时间,自已也没有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的表示,却让自已在看守所关了三天,很明显法院在此次执行中存在过错。他说,“被警察带走,关了禁闭",在陕北农村是一件让人抬不起头的事,法院采取的拘留措施给他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他希望法院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说法。

8月1日,在张玉涛家,记者看到了那份由横山县法院执行局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上面写明的被执行人确实是郑某某,而非张玉涛。据记者观察,该通知书反映的案由、时间、诉讼请求等与张玉涛案大相径庭。据张玉涛说,他当时并没有在这份“张冠李戴"的通知书上签字。随后,张玉涛又向记者出示了一段音频,这是他被拘留后的第二天由其父亲和儿子去法院问询案情时与法官问答的录音,在这个音频文件中,有法官这样说:“执行书拿成别人的了,这不碍事,当时在电脑里,没有打出来"。

另据张玉涛说,送达通知书的第二天,横山县法院的法警找到他,说要找他谈话就把他哄骗上车,但未谈话,反而把他送到了县看守所。在看守所,对方让他在三个单子上签了字。由于心里害怕,他并没有看清楚这些单子究竟是什么内容。

8月2日上午,在横山县法院,负责媒体采访的罗启灵专职委员向记者展示了有关张玉涛借货纠纷一案的案卷,该案卷中其它文书都有,唯独没有执行通知书。随后罗电话联系了执行局,执行局才送来了执行通知书。该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单上有张玉涛的签名,但没有时间。另外,该回证单文书上显示的送达地址为法院107室,但张玉涛表示自己压根就没有去过。

当日下午,记者再次就案件有关情况致电罗专员,而其则用强硬的语气说:“该说的(都)给你说了,不想再跟你说了,希望你宣传正能量的。"随即挂断了电话。随后,横山县法院姬院长又在电话中向记者说:“可能是送错了,希望你向当事人解释达到谅解,是因为案子多,执行难,怕被执行人跑了造成的"。

随后,就此案件记者采访了榆林市乔鹏律师事务所的乔鹏律师。乔鹏律师说:“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拘留属于司法拘留,按法律本意并不是一种执行手段和措施,而是排除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但是因为司法拘留实质上具有处罚的属性,导致现实中出现滥用司法拘留,以拘代执的倾向。"乔鹏说,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应该认识到司法拘留并不是解决执行难的灵丹妙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比如先行通知履行、作出拘留决定书、经院长批准、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等。以切实把握法律实质,正确适用司法拘留,打击和惩罚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人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另据记者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拒不执行的,可以强制执行,而采取拘留措施则必须是拒不执行而且情节严重的。同时《民事诉讼法》116条规定:拘留应当用拘留决定书,出具拘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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