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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附近偷山地自行车两少年获刑

华商报 2015-06-24 17:59 大字

漫画/张永文

2013年时,曹某和任某还不满18岁,在同一所中专院校读书,而且还是佳县老乡。当年8月份,他俩在榆林街上转悠时,被人骗走了一部手机和身上所有的零花钱。“回到学校宿舍之后,我俩越想越气愤,就商量着出去弄点钱。”曹某说,然后他就回家拿了一把折叠刀带在身上。

两人走到柳营路与文化路十字路口,看见一独行女孩走进了一个僻静巷子,手里还拿着一部智能手机,就尾随其后。“我们把那个女孩拦住,拿出折叠刀向其要钱,但女孩说她没钱,我们就让她把手机拿过来。”曹某说,女孩把手机递给任某后就赶紧跑了。

然而,任某并未为就此罢手,反而胆子越来越大。曹某说:“10月份时,任某给我说,榆林市第七中学附近有很多自行车,咱们偷上几辆卖钱花。”曹某听任某这么一说,也就同意了,于是,他俩在一家五金门市买了一把锯子,先后两次来到榆林市第七中学附近,连续偷了6辆山地自行车。12月中旬,曹某和任某在横山县白界乡苏庄则村祥和巷西九排第二间车库门口盗窃了一辆红色“隆鑫125”两轮摩托;12月31日凌晨,在榆林市崇文路亮丽苑小区门口将一辆停放在路边的白色“起亚索兰托”越野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一条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五盒蓝色硬盒“芙蓉王”香烟、三瓶“沙拉堡干红葡萄酒”以及一副镀金扑克等财物。

据了解,10月、12月,曹某、任某先后在榆林市第七中学附近、崇文路、横山县白界乡等地实施盗窃作案4起,涉案金额共计5888元。其中,盗窃的3辆山地自行车被追回。

2015年3月,榆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审理认为,曹某、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同时,曹某、任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曹某、任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曹某、任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法官点评:偷盗自行车与偷盗其他物品的行为一样,都是违法的,这种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享有的财产权。另外,停放价值较高的自行车时,一定要选择有人看守、有视频监控的地方,选用材质较好的车锁并注意随手上锁。

本期特别感谢榆阳区人民法院 刘文慧

警视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本期主持人:张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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