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10·24”爆炸案宣判

陕西日报 2018-09-14 06:41 大字

本报讯(记者马黎见习记者甘泉)9月12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郝卫杰等11人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公开宣判。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郝卫杰、陈英朝、袁保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郝净杰、陈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文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郝小月有期徒刑15年;判处被告人白玉宽、白现伟有期徒刑13年;判处被告人白胜法有期徒刑12年;判处被告人陈志勇有期徒刑7年。

2016年,被告人郝卫杰、郝净杰、陈普等人合伙在租住的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的5间彩钢房内,非法制造、销售炸药牟利。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袁保欣等7人在制造炸药过程中引发火灾。7名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14时许,5间彩钢房发生爆炸,致府谷县新民镇周围群众15人死亡、16人重伤、38人轻伤、49人轻微伤,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郝卫杰等11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造炸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各被告人在非法制造爆炸物过程中,造成15人死亡、多人受伤以及巨大直接财产损失的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

宣判后,郝卫杰等11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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