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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警方追回非法吸收存款530万元

陕西日报 2017-03-16 10:13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秦华 通讯员 康志峰)3月14日,佳县公安局联合相关部门,将追回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30余万元返还给103名受害群众。

2014年2月19日起,佳县警方接到数十起群众报案:佳县阳光典当行吸收存款到期无法偿还,请求警方立案侦查。接到报案后,佳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同年9月9日移交府谷警方继续侦查。

佳县警方查明:2010年11月18日至2014年2月23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女,46岁,府谷人)伙同丈夫郝某(男,48岁,府谷人)利用佳县阳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以1.5分至2.5分不等的月息,向社会不特定老百姓吸收存款2000余万元。后由于资金断链,700余万元无法兑付,涉及受害人112人。侦查发现,2人在府谷、榆阳等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5亿余元。

破案后,佳县警方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多次与府谷县处非办协调,达成往息抵本后全额返还受害人集资款的还款方案。3月14日,经佳县警方与相关会计事务所、债权理事会对案件所涉及的112名受害群众的账务进行逐一核算后,将至今未收回集资款本金的103名群众的5366139.7元一次性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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