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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购买土制炸药 一女子获刑4年

华商报 2015-05-20 01:28 大字

2011年9月份,白某(女)以建洗煤厂的名义在府谷县老高川镇敖包焉村开了一个“明盘”进行露天采煤,并将土石方开挖工程承包给张某(已判刑)。在开挖期间,由于需要使用火工品,张某就让白某帮助其购买。

2012年4月份,白某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及利益,就给张某介绍了一个卖炸药的男子(姓名不祥),并以一吨9600元的价格,向该男子购买土制炸药6吨,在其工地爆破使用,白某直接支付给卖炸药男子57600元,后来张某给白某打了一张57600元工程款的借条。

2012年4月份,张某与其雇用的工人王某(已判刑)再次联系白某购买炸药,白某又以一吨9600元的价格,向同一男子购买土制炸药5吨,准备爆破使用,后因为警方查得紧,该炸药并未使用,而被王某将96袋共4.32吨炸药埋在工地的一个土坑里。

2012年6月20日,府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将该炸药查获,后经陕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4.32吨疑似炸药中含有硝铵炸药的组成离子,案发后该炸药被府谷县公安局销毁。

2012年7月31日,白某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府谷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4年9月10日主动到府谷县公安局投案,并于当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拘,2014年9月17日被逮捕。2014年11月26日,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府谷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白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知是爆炸物还向他人联系购买,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决白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点评:涉枪、涉爆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此类犯罪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的,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一千克以上的就构成犯罪。

本期特别感谢佳县人民法院 刘清林 榆阳区人民法院 郭玉婷 府谷县人民法院 赵永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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