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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小锋等三罪犯被执行死刑

榆林日报 2009-11-07 13:44 大字

入室抢劫制造灭门惨案

陶小锋等三罪犯被执行死刑

本报记者刘维斌报道2006年9月在府谷县制造一家3口灭门案的陶小锋、岳新良、聂康全3罪犯,11月4日,在府谷县被执行死刑。

据了解,罪犯聂康全于2006年7月在府谷县老高川乡老高川宾馆经营洗浴中心,罪犯陶小锋、岳新良在此处打工。同年9月,陶小锋听说刘某家很有钱,便与聂康全、岳新良携带事先购买的刀子、长舌帽、手套、绳子等作案工具,骑乘摩托车至府谷县老高川乡哈拉界沟村刘某家院外,聂康全留下望风,陶小锋与岳新良进入刘家室内,分别持刀控制住刘某及其妻子黄某和女儿刘某某。因刘某反抗,陶小锋持刀朝刘某身上捅刺,聂康全闻声进屋,用石块、搓板猛击刘某头部,陶小锋也持凳子朝刘某头上连砸两下致刘某昏迷,陶、聂2人又用绳子将刘某捆住,后刘某苏醒,陶小锋又用匕首朝刘某颈部猛刺一刀,刘某因重度颅脑损伤致生命中枢功能障碍并失血性休克死亡。陶小锋返回卧室后,从岳新良手中夺过刀子,朝黄某颈部猛刺,致黄某死亡。女儿刘某某见状哭喊哀求,岳新良在陶小锋的指使下持刀朝刘某某颈部猛捅一刀,致刘某某死亡。在翻找钱财未果后,经陶小锋提议,3罪犯放火焚烧了尸体和现场。

市中级法院认为,罪犯陶小锋、岳新良、聂康全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入户抢劫、持械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予以严惩。

2008年7月9日,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罪犯陶小锋、岳新良、聂康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陶小锋、聂康全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对罪犯陶小锋、岳新良、聂康全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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