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说法 同居男友车祸离世 231万债务该判她偿还吗? 在民政部门未查到结婚登记信息,榆林市检察院曾抗诉 定边县法院:户籍信息显示“夫妻投靠”,应视为夫妻共同债
没有登记结婚,没有结婚证,“同居男友”徐某车祸离世后,其生前所立的231万元借据,却让吴起县女子侯某被债主推至被告席,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判令她偿还231万元。
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定侯、徐二人系夫妻关系,主要是根据公安机关户籍信息显示的“夫妻投靠”,从而推定二人进行过结婚登记。榆林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并向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未查到徐、侯二人结婚登记信息,但定边县人民法院再审依旧维持原判。
>>当事女子:
“我俩不是夫妻,
我凭啥要承担债务”
“我俩不是夫妻,我凭啥要承担债务?”2018年1月28日,侯某向华商报记者反映,她是吴起县铁边城镇人,曾经和同为铁边城镇的男子徐某同居。
2015年10月,徐某车祸离世后,定边县男子李某将侯某起诉到了定边县人民法院,原因是徐某生前给李某立了一张231万元的借据,李某持此借据,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她偿还这笔债务。
2016年1月20日,定边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作为被告的侯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以缺席审理。
一审判决书显示,定边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李某陈述、举证、质证查明,“被告侯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李某曾在半年内分两次以现金交付方式借给徐某231万元。2015年5月15日,徐某在定边一酒店向李某出具231万元借据一张,约定每天还款7.7万元,40天内还清。侯某知悉其丈夫徐某向李某借款的事实。徐某于2015年10月2日死亡。”
定边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丈夫徐某生前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清偿。该借款系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丈夫生前所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被告侯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231万元。”
侯某说,一审判决后,她因故错过上诉期限,致使一审判决生效,她与徐某共同所有的一处房产被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折抵给李某,偿还53.8万余元。
侯某认为,她和徐某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没领结婚证,根本不是夫妻关系,对徐某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她向定边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裁定驳回。
>>检察院:
经向民政部门调查核实
未调取到两人结婚登记记录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侯某不服,遂向检察机关申诉。
2016年12月23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该判决提出抗诉。
榆林市检察院认为,依据《婚姻法》及《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只要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一律按照同居关系对待。由此证明,“结婚登记”系我国“夫妻关系”成立的唯一合法要件。一审法院并未依职权向侯某与徐某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调查核实,仅依据2015年12月29日侯某谈话笔录中承认“徐某是其丈夫”,就此认定侯、徐系“夫妻关系”,缺乏证据证明。
检察机关在审查时,经过向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未调取到侯某与徐某的结婚登记记录,“既然无证据证明侯、徐二人是夫妻关系,则不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法律事实,亦无法产生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中侯某并非借款人,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侯某对该笔债务有举债的合意,及该笔债务用于徐、侯二人的共同生活。该笔债务依法属于徐某个人债务,与侯某没有关系。
2017年2月23日,因榆林市检察院的抗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定边县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定边法院:
公安户籍信息显示“夫妻投靠”
推定两人进行过结婚登记
定边县人民法院此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7年12月29日经该院审委会研讨后作出民事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显示,定边县人民法院再审查明,徐某生前于2004年9月18日与前妻刘某某离婚,侯某于2003年9月11日与前夫闫某某离婚。2008年11月12日因夫妻投靠,侯某将户口迁至徐某户口名下,现徐某户下登记有妻子侯某、次子徐某某,双方在定边县定边镇有共同住房一处。
定边县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徐某生前欠李某23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徐某已故,虽未能查到其与侯某登记结婚的相关信息,但根据公安机关的户籍信息显示为“夫妻投靠”。根据公安机关户口办理的相关规定,结婚迁户的前提是必须提供结婚证,据此推定侯某与徐某进行过结婚登记。
据此,定边县人民法院此次再审依旧维持一审判决,针对再审判决结果,侯某于2018年1月20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户籍民警:
以“夫妻投靠”形式迁户
民警必须查看结婚证原件
这起看似普通的民事债务纠纷,却因为“夫妻关系”的认定而产生巨大争议,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究竟以何为据来认定夫妻关系?
据西安市一位从事户籍管理工作多年的老民警介绍说,按户籍政策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以“夫妻投靠”的形式迁户到另一方名下,户籍民警必须查看两人的结婚证原件,并将复印件留档。
记者询问侯某:“既然你和徐某非夫妻关系,当年如何以“夫妻投靠”的形式迁户到对方名下?”对此,侯某表示,“我不清楚。”
>>律师观点:
是否为合法夫妻以婚姻登记部门登记为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侯某是否应以徐某的妻子身份承担偿还义务,关键看侯某与徐某是否为合法夫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之规定,侯某与徐某只有在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才是合法夫妻关系,否则视为非法同居关系。而本案中,徐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发生在2014年11月、2015年4月15日及2015年5月,在这期间,侯某与徐某并未在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所以,侯某与徐某不是夫妻关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既然双方不是夫妻,就不能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规定,让不是夫妻一方的侯某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赵良善表示,定边县人民法院以公安机关的户口信息显示“夫妻投靠”及双方共同子女、共同住房为由,来推定侯某与徐某系夫妻,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是与上述法律相悖的。如前所述判定双方是否为合法夫妻,法律规定是以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的为准,而不是以公安机关的户口信息为准。华商报记者 赵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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